浙江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2011定)

日期:2016-08-22 00:00:00 来源:​综合处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打击违规转让、转租(卖)展位及其他有关违规行为,规范办展秩序,依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商办贸函〔2011〕1008号 )、《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条  各地级市商务(外经贸)局、义乌市外经贸局国贸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企业以交易分团形式参展,与省交易团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其他企业与省交易团直接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各交易分团负责本分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分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二条   各分团广交会展位仅限各交易分团审核和省交易

团复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及其他有关违规行为。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四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交易分团于大会规定的展位负责人填报截止日

(一般春交会每年320日、秋交会每年920日)前将参展企业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展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2个展位只能申请与一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非流通企业的展位不得申请联营参展,品牌展区禁止企业申请联营参展。

第七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参展展品必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第九条 省交易团在参与大会组织的展位检查之外,加强对展位违规使用的查处力度。各分团要对所属参展企业的展位使用情况进行广泛检查,以防止企业违规使用展位情况的发生。

第二章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 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 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名称的名片等宣传品

(三) 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 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 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

(六)  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七) 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或省交易团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第十一条 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 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

用的其他费用。

  (二) 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

    (三) 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等宣传品。

    (四) 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 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六) 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七) 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或省交易团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第三章  对展位违规使用和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被广交会联合检查组查实,处罚结果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交易分团展位基数,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 涉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被广交会联合检查组查到,经省交易团确认违规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交易分团展位基数,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三)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被省交易团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交易分团展位基数,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四) 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分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并做出妥善处理的交易分团,免予通报批评,不扣减其展位基数。交易分团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实质性处罚,并报省交易团备案。

第十三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品牌展位参展企业,按《中国进出品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查实一家企业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在同一展区内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被大会进行交易团通报的,自下届起连续4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展位由交易分团安排其他有参展资格的企业。

(二) 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投诉后,被投诉人对投诉站的查处工作拒绝合作、态度恶劣、劝说无效,被大会进行交易团通报或大会通报的,自下届起连续2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涉嫌侵权物品被大会处理后,又在同一展区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物品,立刻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员的参展证件,并从下届起连续6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展位由交易分团安排其他有参展资格的企业。

    (三) 企业因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会/协会查处,并通报批评的,扣减该参展企业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从下届起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被大会处以扣减展位、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将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扣减展位由交易分团安排其他有参展资格的企业。

(四) 因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会/协会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该参展企业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从下届起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将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扣减展位由交易分团安排其他有参展资格的企业。

(五) 有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认定为侵权而又将其侵权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等摆上广交会展位的;或曾被取消多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一次涉嫌侵权的,永久取消该企业的广交会参展资格,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被处罚并由省交易团收回的展位,省交易团将按考核得分排序奖励给当届广交会工作考核获表彰的分团,效期一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交易团建立违规企业档案系统,建立违规企业及交易分团的处罚记录,并作为考核交易分团和调整各分团展位基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检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第110届广交会起开始执行。2004年4月9日原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发布的《浙江省交易团参展管理办法(试行)》(浙外经贸贸发发〔2004〕260号)同时废止。                                 

                               

 0一一年九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