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7-09-27 11:40:58 来源:​综合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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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严格处理违规转让、转租(卖)展位及其他有关违规行为,规范参展秩序,依据商务部《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条 各市商务局(委)、义乌市商务局、国贸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企业以分团形式参展,与省交易团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其他企业与省交易团直接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各分团负责本分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分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二条 各分团要制定展位分配办法,并按办法进行安排,具体方案在企业展位申请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交易团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能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不得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展览期间空置展位以及其他有关违规行为。

第四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超过1个时,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品牌展区企业和非流通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第六条 参展展品必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须在展位申请的同时进行申报。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备查用。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第二章 展位监督检查和违规使用认定

第七条 各分团要对所属参展企业的展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企业违规使用展位情况的发生。省交易团工作人员和各分团联络员组成展位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进行抽查。省交易团团部负责对违规使用展位的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

(六)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七)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或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第九条 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三)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六)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七)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或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展览期间无企业参展的空置展位,由省交易团检查认定并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展位空置,须由所属分团书面说明原因,经确认后可免于处理。

 

第三章 对展位违规使用、空置展位                           和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处罚

第十一条 企业以品牌展位参展,出现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空置展位情况的,按《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以一般性展位参展,出现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被广交会联合检查组查实,处罚结果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分团展位基数,同时进行通报批评。企业所在分团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被广交会联合检查组查到,经省交易团确认违规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3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分团展位基数,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三)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被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分团展位基数,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四)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分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并做出妥善处理的分团,免予通报批评,不扣减分团展位基数。取消违规企业下一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以一般性展位参展,出现空置展位情况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取消该企业空置展位所对应展区连续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分团展位基数。企业所在分团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二)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联营企业违规行为比照参展企业进行处理。

(一)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参展展品发生以下情况,拒不执行整改或接受大会相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从下届起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1.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协会查处的。 

2.因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协会认定的。

3.检查单位在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拒检的。

第十五条 查处收回的一般性展位,省交易团按当届广交会工作考核得分排序奖励给分团,有效期一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交易团建立违规企业档案管理,建立违规企业及分团的处罚记录,并作为考核分团和调整展位基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第122届广交会起开始执行。2011年10月10日印发的《浙江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浙商务贸发〔2011〕30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