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177G/2020-06009

  • 文件名称:

    关于征求《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0-11-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征求《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11-02 16:11:31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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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充分发挥市本级猪肉储备应急保供作用,确保应急状态下市本级猪肉储备及时高效投放,维护本区域内猪肉市场价格稳定和有序供应,我局起草形成《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3日至11月11日。相关意见请反馈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处。

    联系人:马柏英、胡双平;联系电话:0579—82309312、82309316;传真:0579—82468044;邮箱:280127476@qq.com。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1月2日

     

     

    金华市本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和《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浙粮发【202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市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供应短缺需市政府实施应急投放或者调控投放而建立的猪肉储备,包括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

    第三条  市级储备肉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储备肉实行常年动态储备、企业自行推陈储新的轮换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集贸市场肉价监测,并会同商务部门确定应急投放时机和方案,报请市政府下达应急投放指令;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肉的出库费用和投放直接损失(调控投放产生的价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局)负责储备肉的收储、轮换、定期检查等行政管理;负责制订承储企业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与承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实行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养殖户和屠宰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市本级储备肉承储单位根据承储协议规定,承担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肉统计报表和业务总结,对储备肉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肉出库,接受市粮食物资局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储备肉承储单位和生猪储备单位原则上每三年一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即正常情况下一次招标三年有效)。

    第七条  生猪储备单位、冻肉承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日常管理和储备肉承储资质条件。

    第八条  生猪储备承储单位资质要求: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

    (二)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500头(含)以上;年出栏猪不少于1万头(单只活体储备不少于75公斤)。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生产过程中投入品无违规行为。

    第九条  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资质要求: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备肉类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拥有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 10408-2007)要求的冷库,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量;

    (五)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具有与投标标的数量相适应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十条  相关储备肉预算列入市粮食物资局部门预算。根据公开招标结果确定具体承储单位,由市粮食物资局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

    第十一条  生猪储备管理原则:

    (一)生猪储备承储单位要坚持短距离优先原则;

    (二)承储单位生猪活体承储数量应与本单位生猪存栏数、能繁母猪存栏数相适应;

    (三)避免与省级、其他市县级活体储备相重叠。

    具体规定以招标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冻猪肉储备管理原则:

    (一)原则上委托在省内具有较强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交通便利的较大规模冷库;

    (二)入库品种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三)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为方便招标和利费结算,可以参照省级储备肉相关费率标准将利息、损耗和保管费用合计设置商务标,决标后实行全年定额包干。

    具体规定以招标公告为准。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

    第十三条  储备肉实行专库(栏)储存、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承储企业要确保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

    第十四条  市粮食物资局对生猪储备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生猪总存栏、育肥猪在栏数量、基础母猪数量、月度出栏台账等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可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市粮食物资局对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在库储存数量、储存质量、储存安全、储备肉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储备轮换情况、冷库及设施设备管理情况、储备台账等项目。原则上每季检查一次,并可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有关人员应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相关检查。

    第十七条  具体存放储备肉的养殖场和冷库应悬挂标识牌(卡),在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要求及时更新:

    (一)生猪储备单位应悬挂标识牌,注明饲养品种和在栏数量、入栏时间等信息;

    (二)储备冻肉垛前应悬挂标识卡,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须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储备肉在库(栏)管理:

    (一)承储单位细化实物日常管理各环节流程,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

    (二)承储单位加强储备肉日常实物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粮食物资局,并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粮食物资局报送储备管理情况年度总结;

    (三)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和应急动用工作机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储存商品质量负责,确保储备质量安全。生猪储备承储单位按月编制报送存栏、出栏、销售收入等信息月报表,于月度结束后7日内报送市粮食物资局;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于月度结束后7日内向市粮食物资局报送出入库、期末库存等信息月报表;

    (四)承储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以及拆迁改建、生产调整、灾害疫病等原因无法承担或无法足额承担储备计划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粮食物资局。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按承储协议规定时间落实储备肉收储计划,未经市粮食物资局书面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六章 出库(栏)轮换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猪储备轮换出栏由承储单位根据育肥情况自行组织适时轮库。

    第二十二条  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保量轮入,原则上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委托单位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大幅波动或部分地区严重短缺甚至断供等特殊情形,由市发改委和市商务局共同提出储备肉动用方案,报请市政府下达应急投放指令。承储单位要根据指令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高效地完成应急投放工作。出库价格由行政管理部门参考前五天出库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

    根据猪肉市场运行状况、猪肉投放需要和投放价格不同,市级储备肉投放方式分为应急投放、调控投放和企业自主投放三种形式。

    1.应急投放。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造成局部区域猪肉供应短缺或阻断,根据市政府投放指令,定点定向投放储备肉。应急投放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2.调控投放。因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肉品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市场价格剧烈上涨,市发改、商务部门认为市场猪肉价格必须进行调节时,为调控本级市场,保障重点人群猪肉消费,定点定价投放储备肉。

    调控投放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如调控投放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商务、粮食物资和发改等部门会商确定投放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当市级储备肉投放完毕,仍未能满足调控需要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下达投放指令调拨省级储备肉,由我市实施具体投放。

    3.企业自主投放。在市场供应正常的情况下,为繁荣市场,增加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重点时段的猪肉市场供应,由企业自主开展随行就市投放储备肉。企业自主投放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活动和动态轮换需要自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投放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充实储备,原则上45天内达到原有规定储备量,确保市级储备数量充足、质量完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储备肉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粮食物资局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市粮食物资局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2.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4.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5.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6.未经市粮食物资局同意,擅自轮库销售、动用储备肉;未达到承储协议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超过规定补库时间的;

    7.将储备肉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8.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承储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发生无故挂空储备计划、储备数量不足额、质量违法违规、不接受应急动用指令等问题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储备肉委托代储招投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