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商务局关于《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11-05 09:30:07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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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商务局关于《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推动改革事项在我省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浙商务发〔2020〕37号),以及省市党委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商务局网站(http://sw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03室,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5248950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1113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董岐勇    联系电话:057982469530。

                                        

 

                           金华市商务局

                             2020114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告知承诺及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8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事项配套措施的通知》(浙商务发〔2020〕37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务发〔2020〕45精神,我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事项制定了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董岐勇  电话:0579-82469530。

 

附件: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告知承诺书、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金华市商务局  

2020年117

附件

 

金华市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务发〔2020〕45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提出从事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业务许可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能够符合审批条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金华市商务设计格式,并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文本。

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四条 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并接受全覆盖例行检查;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设区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后,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剩余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九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剩余材料或者提交的剩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被许可人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决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组成部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务发〔2020〕45等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务发〔2020〕45等文件执行。

 

 

 

 

 

 

 

 

 

 

 

 

 

 

 

 

 

 

 

 

 

 

 

 

附件1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以下由申请人填写,选择相应事项并在□中达“√”)

一、申请事项类别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    □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    □

3.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    □

二、确认已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服务指南告知承诺   □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指南告知承诺   □

3.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服务指南告知承诺   □

三、申请人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和提交所需材料

1.已经符合条件、提交材料                □

2.在一定期限内能够符合条件、提交材料    □

  承诺期限截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T)

  尚不具备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尚未提交的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相应法律责任已知悉    □

主要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根据《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作出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件。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五、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六、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并接受例行检查;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审批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码: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有效期(在证书上注明):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T+1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服务指南(告知承诺)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服务。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

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

市级法律依据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商务局 第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主要环节 (一)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加油站(点、船)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原则上每5年组织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按照加油站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紧密衔接国土空间发展、综合交通等规划,将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规划布点,纳入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发布实施前报省商务厅备案。强化规划实施和动态管理,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适应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对规划布点进行适当调整。 (二)规划实施确认和综合竣工验收。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应当向市或县(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实施确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2),取得市或县(市)商务局出具的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市、县(市)商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确认文件,明确加油站名称、地址、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年,经营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经申请可视情延期。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下达前,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县(市)商务局确认文件报市商务局备案。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后,市或县(市)商务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核发及变更、注(撤)销。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向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材料(见附件3)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市商务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相关规定,由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金华市商务局参照商务部原证书样板印制管理。

县级规定

、受理机构

金华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决定机构

金华市商务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符合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和加油站设置间距:城区加油站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国省道公路沿线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8.3公里;县乡道公路沿线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0公里。

、申请条件

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2.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一份;

6.加气站供气协议复印件一份;

7.加油站(点)竣工验收表原件一份;

8.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请示文件原件一份;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1.企业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14.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16.《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

17.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

1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19.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20.《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

21.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原件一份;

22.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23.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24.加油站(点、船)年审表档案原件一份;

2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7.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28.法人及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9.法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

30.加油站建设竣工综合验收材料原件一份;

31.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32.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邮寄材料和现场窗口相结合。

联系电话:0579-82469530

办公地址: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双龙南街858号)二楼2-03商务局窗口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转报金华市商务局审核审批。

2.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送达《补齐材料通知书》。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材料。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作出不准予办理决定,出具书面理由,退回材料。

5.根据审核情况,金华市商务局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局领导批准发证打印证书通过邮寄或自取方式,送达证书。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相结合。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3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审批结果

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市商务局)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9-82469530,8230933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9-82468873,88900000投诉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58号)二楼2-03商务局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5月1日--9月 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冬令时(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9-82469530,8230933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服务指南(告知承诺)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服务。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 号)。

市级法律依据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务发〔2020〕45 第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主要环节 (一)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加油站(点、船)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原则上每5年组织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按照加油站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紧密衔接国土空间发展、综合交通等规划,将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规划布点,纳入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发布实施前报省商务厅备案。强化规划实施和动态管理,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适应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对规划布点进行适当调整。 (二)规划实施确认和综合竣工验收。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应当向市或县(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实施确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2),取得市或县(市)商务局出具的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市、县(市)商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确认文件,明确加油站名称、地址、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年,经营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经申请可视情延期。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下达前,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县(市)商务局确认文件报市商务局备案。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后,市或县(市)商务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核发及变更、注(撤)销。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向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材料(见附件3)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市商务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相关规定,由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4),办理相关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金华市商务局参照商务部原证书样板(见附件5)印制管理。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金华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八、决定机构

金华市商务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3.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企业注销申请文件原件一份;

5.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6.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材料复印件一份;

7.加气站供气协议原件一份;

8.新法人安全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

9.《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0.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

11.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13.若不能提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法院强制拍卖或产权改制文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4.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材料,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材料复印件一份;

15.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复印件一份;

16.《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件一份;

17.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原件一份;

18.原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19.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一份;

20.租赁经营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2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

22.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23.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撤销申请原件一份;

24.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原件一份;

25.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6.原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

27.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28.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29.所在地政府或地名办出具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30.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31.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32.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原件一份;

33.变更后的企业主体持有的土地证复印件一份;

34.土地证或土地合法使用权材料复印件一份;

35.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需提供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材料复印件一份;

36.变更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邮寄材料和现场窗口相结合。

联系电话:0579-82469530

办公地址: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58号)二楼2-03后台(商务局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并转报金华市商务局审核

3.根据审核情况,金华市商务局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局领导批准发证(批复同意注、撤销)通过邮寄或自取方式,送达证书(批复)。

、办理方式

网上邮寄材料和现场窗口相结合。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3工作日

时限说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八、审批结果

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市商务局)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市商务局)下发同意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批复文件。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9-82469530,8230933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9-82468873,88900000投诉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双龙南街858号)二楼2-03后台(商务局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5月1日--9月 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冬令时(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9-82469530,8230933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服务指南(告知承诺)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服务。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 号)。

市级法律依据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务发〔2020〕45 第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主要环节 (一)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加油站(点、船)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原则上每5年组织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按照加油站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紧密衔接国土空间发展、综合交通等规划,将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规划布点,纳入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发布实施前报省商务厅备案。强化规划实施和动态管理,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适应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对规划布点进行适当调整。 (二)规划实施确认和综合竣工验收。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应当向市或县(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实施确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2),取得市或县(市)商务局出具的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市、县(市)商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确认文件,明确加油站名称、地址、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年,经营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经申请可视情延期。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下达前,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县(市)商务局确认文件报市商务局备案。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后,市或县(市)商务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核发及变更、注(撤)销。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向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材料(见附件3)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市商务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相关规定,由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4),办理相关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金华市商务局参照商务部原证书样板(见附件5)印制管理。

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金华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八、决定机构

金华市商务局

九、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符合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和加油站设置间距:城区加油站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国省道公路沿线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8.3公里;县乡道公路沿线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0公里。

十、申请条件

1.符合浙江省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符合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定; 3.取得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 4.新建项目须持有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预核准文件。迁建项目须持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地改扩建项目须持有加油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 5.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复印件一份;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

3.加油站(点)土地证复印件一份;

4.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原件一份;

5.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

6.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份;

7.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原件(企业盖章有效)一份;

8.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原件一份;

9.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10.新设立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一份(新建加油站项目);

11.加油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原件一份;

12.企业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1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14.《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件一份;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16.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8.《加油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五份;

19.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9-82469530

办公地址: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58号)二楼2-03后台(商务局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市商务局审核审批。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3.根据审核情况,金华市商务局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局领导下达同意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确认批复通过邮寄或自取方式,送达批复。

、办理方式

网上邮寄材料和现场窗口相结合。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0工作日

承诺期限:3工作日

时限说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取费用。

十八、审批结果

由市、县(市、区)商务部门下达同意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的批复文件,并在随附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下达同意加油站(点)规划实施的批复文件,并在随附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9-8246953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9-82468873,88900000投诉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双龙南街858号)二楼2-03后台(商务局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5月1日--9月 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冬令时(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9-8246953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油品质量安全,保障成品油生产、生活供求需求,特制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事项名称

对取得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二、监管对象

金华市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加油点)。

三、监管内容

1.对被检查人成品油相关资质、证照手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成品油购销情况、供油协议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油品提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加油站成品油灌装零售相关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管指标

1.日常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6家成品油经营企业。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五、监管方式

1.针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隐患大的成品油灌装零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六、监管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成品油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局指定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七、监管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成品油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油品、加油机具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3.对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