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177G/2020-06081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0-12-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12-17 16:11:29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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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推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打造国际服务贸易强市,市政府办公室于1015日印发了《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金政办发〔202052号)。为贯彻落实《十条措施》精神,我局组织修订了《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施细则》(金商务发〔201732号),现将《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邮或传真的形式反馈至我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25日。

    联系人:杨海燕,联系电话:82469406,传真:82469406

    电子邮箱:583151873@qq.com

    附件:《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商务局

                                       2020年1217

    附件

    金华市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金政发〔202024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依法纳税,经认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年度服务贸易出口有实绩(银行外币账户服务贸易项下有国际收入申报,下同)的,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含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系统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系统)内注册并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的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及相关单位,以及为服务贸易出口提供服务的其他法人机构。

    第三条  在国际资质认证、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方面享受补助的企业及单位不受服务贸易出口实绩限制

    第四条  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视同国际收入及结汇。

    第五条  市、区财政应将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资金除评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承担。

    第二章  奖励、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服务贸易出口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首次达30万美元、8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当年服务贸易出口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以下奖励: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国际旅游服务、对外建筑工程服务、国际租赁服务、国际分销服务出口的,按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从事除国际运输服务、国际旅游服务、对外建筑工程服务、国际租赁服务、国际分销服务外其他服务出口的,按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12元。

    (三)以上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奖励和服务贸易出口增量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年度服务贸易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企业服务贸易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第七条  服务贸易出口主体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对外文化贸易、国际教育服务、技术及软件出口、研发设计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法律会计服务等出口业务,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有服务贸易出口实绩的新办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满一年的,连续3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补助

    (二)经认定的前述服务贸易出口新办企业,其服务贸易出口额连续两个年度实现增长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算),按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投入(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其中软件购置费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性支出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按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和报名费给予补助,境外最高不超过3万元、境内最高不超过4000元,其中境外展按4000/人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多两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定额补助。

    (四)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外对接活动,对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报名费、参会费、翻译费等)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对企业首次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资质目录详见附录1),给予认证费80%的补助,每项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国际资质认证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获得相关资质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给予认证后续维护费50%的补助。

    (六)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商标保护行业类别须涉及服务行业,下同)和境外专利申请的,分别按照《金华市区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金政办发〔201411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54号)执行。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家名录详见附录2)开展商标注册的,按每个国家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开展专利申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件最高8万元补助。

       第八条  平台项目建设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申报组织单位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省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评为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分别不重复奖励。

    (二)对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并按照服务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国际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境内外项目及服务贸易进出口业务对接、服务贸易进出口业务代理服务、国际市场推广、共性技术支撑等服务内容,且投资额在50万元(投资额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研发费用等,其中:软件购置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研发费用中研发人员工资总额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下同)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建设单位按实际投资额(剔除研发费用)30%的补助,其中研发费用按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及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报名和培训总费用60%的补助。

    (二)年度服务贸易出口达10万元美元的企业按年度服务贸易出口10万美元及以上1人、50万美元及以上3人、100万美元及以上5人的指标,选送在本企业就业连续满两年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含相当层级技术人员,下同)参加全国高等院校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培训费60%补助,每人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0元。企业需在年初事先通过隶属关系向区商务部门上报参加年度高等院校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费用预算、人员名单等)。

    (三)企业招录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或外语专业应届毕业生且在本企业就业连续满两年的,按企业申报年度服务贸易出口每20万美元为1人的指标,给予企业每人6个月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政府行业部门发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四)从市外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其中总部在国外的企业按在国内一级区域总部认定,下同)引进部门负责人(总部企业一级部门)以上担任市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满一年的,按企业申报年度服务贸易出口每100万美元为1人的指标,给予企业5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拨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组织申报。凡符合本细则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企业及其他法人机构,通过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材料。各区主管部门通过登录金华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端,对辖区内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汇总(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一份)。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或补助,已享受其他市区财政补助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补助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区国际服务贸易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报单位银行外币账户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收入及结汇情况(除只申报国际资质认证、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等方面补助的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承建单位不需提供国际收入及结汇凭证外,其他企业必须提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及支付情况(选报)、新办企业实际投入情况(选报)、房租租赁费及支付情况(选报)、国际资质认证费和认证后续维护费及支付情况(选报)、境外商标注册费及支付情况(选报)、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发生费用及支付情况(选报)、高等院校能力提升培训费用及支付情况(选报)等;

    (五)企业在银行外币账户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收入及结汇凭证复印件(含跨境人民币收入凭证)和国税部门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对应的对外提供服务贸易的合同复印件(合同需提供中外文版),如申报服务贸易出口增量奖励的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前述相应凭证复印件;申请新办企业奖励的应提供成立之日起两年度内的前述相应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劳动年检报表、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清单;

    (七)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应提供保费银行支付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投保合同复印件;

    (八)申请新办企业奖励的应提供成立一年内实际投入的相关费用银行支付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申请房租补助的新办企业应提供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租赁用房费用、电费银行支付凭证及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

    (九)申请投资额补助的项目应提供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或备案书,取得著作权、专利权证书复印件,投资设备清单、银行支付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

    (十)申请应届毕业生就业奖励的应提供:除第(五)项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员工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500强高级人才奖励的应提供:除第(五)项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在500强总部企业部门任职文件(或者能证明部门负责人的其他相关凭证),就职总部企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由总部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在金企业就业期间未在原总部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明(企业总部在市外省内的除外),以及其在市区企业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十一)申报其他奖励或补助项目的单位需提供相关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正式票据复印件;相关组织、认定(认证)、任命、培训通知等文件复印件;高等院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拨程序: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在市商务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审批,审定批准后由市商务局下文,市商务局、区财政局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下拨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将取消本次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以往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补助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录1

    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目录

    1.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

    2.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

    3.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

    4.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

    5.IT服务管理(IS020000

    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

    7.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

    8.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

    9.优良实验室规范(GLP

    10.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ISO15189

    11.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

    12.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

    13.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

    14.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ISO/TS16949

    1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ISO13485

    16.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

    17.无船承运人资质(NOVCC

    18.合格供应商评估计划(SQP

    19.国际玩具体系认证(ICTI

    2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

    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

    22.电子电器设备有害成分认证(RoHs

    23.世界卫生组织认证(WHO

    24.全球安全验证(GSV反恐)

    25.美国国家糖化血红蛋白标准化计划认证(NGSP

    26.美国病理学家学会认可(CAP

    27.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FDA

    28.美国保险商试验所认证(UL

    29.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认证(FCC

    30.欧盟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31.英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MHRA

    32.日本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33.韩国通信委员会认证(KCC

    附录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名录

    东亚:蒙古;

    东盟10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和菲律宾;
       西亚18国: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希腊、塞浦路斯和埃及的西奈半岛;

    南亚8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和不丹;

    中亚5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

    独联体7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

    中东欧16国: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马其顿


    附件1

          年度市区国际服务贸易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全称(单位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办公电话


    手机


    申报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QQ)


    传真


    所在辖区

    婺城区□    金义新区(金东区)□    金华开发区□   

    申报年度服务

    贸易出口额

    (万美元)


    上年度服务贸易

    出口额(万美元)


    同比增长额

    (万美元)


    申报年度服务贸易业务发展基本情况(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