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6-18 10:28:50 来源:​自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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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经济新常态,推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我局牵头修订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保政策修订的科学性,有效性,现将《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和建议通过邮或传真的形式反馈我局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6

联系人:杨海燕,联系电话:82469406传真:82469406

583151873@qq.com

 

:《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金华市商务局

                  2020618

 

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精神,深入实施开放型经济战略,促进我市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调发展,打造国际服务贸易强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服务贸易出口快速增长

1.对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首次达到30万美元及以上、8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贸易出口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按劳动资源密集型、非劳动资源密集型等不同类型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年度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奖励和增量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服务贸易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二、培育服务贸易出口主体

2.从事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新办企业,按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前述新办单位,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满一年的,连续3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房租补助。

3.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的,按其参展(对接)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境内、外展会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4千元、3万元,境外对接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支持举办服务贸易线上会展,支持服务业企业拓展国际业务,支持数字服务贸易企业拓展境外业务

4.企业首次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按其认证费的80%予以补助,每项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资质认证维护费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5.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商标注册的,按其注册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获得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件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支持平台项目建设

6.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申报组织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为服务贸易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7.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市级重点项目,分别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对成长性较好、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项目优先采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和产业基金方式给予扶持。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8.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及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培训的,按其培训总费用的60%予以补助。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含相当层级技术人员,下同)参加全国各类高等院校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其培训费用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鼓励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

五、加强统计和考核

9.在金院校国际贸易或外语专业应届毕业生在市区就业满两年,且所在的企业服务出口额达到一定额度的,按每人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奖励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从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引进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任在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满一年的,且所在的企业服务出口额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企业5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10.落实一定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省级服务贸易统计(金华)监测点开展统计培训、监测分析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