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东北粮食生产调运补贴来了!

日期:2021-11-15 14:43:59 来源:​综合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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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在东北的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保障市区粮食供应,根据省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做好“六保”工作的要求和《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7〕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有关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调运自产粳稻给予适当费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补贴对象为在东北三省通过长期租赁、承包土地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基地,直接投资从事粮食生产并将自产粳稻(含粳米,下同)在规定期限内调回市区销售的市区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有关生产经营主体。

申请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年在东北地区承包、租赁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5年以上(含5年)规范的土地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

(二)基地内田地由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粮食企业直接投资和组织生产,且当年粳稻实种面积至少达到1000亩以上。

(三)基地内生产粳稻在调运粮食起止期限内运回市区数量:每1000亩不少于150吨;运回市区粳稻质量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四)纳入补贴范围的经营主体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用非自产或非当年产粳稻申领补贴。2.将尚未运抵市区的粳稻申领补贴,或将申领补贴的粳稻销往市区以外。3.将非补贴期限内调运的粳稻申领补贴。4.不服从政府调控、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供应的行为。5.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二、补贴标准和数量如何呢?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运回粳稻每吨100元的费用补贴,每亩粳稻补贴数量不超过500公斤,当年年度补贴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如超过总额则同比例下降单位补贴标准。粳稻加工成粳米运回市区的,按规定的统计折率折合粳稻计算。

三、调运粮食起止期限怎么界定呀?

调运粮食起止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起始时间指粮食在东北产地的启运时间,以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二)截止时间指粮食运输到达市区内目的地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确定:

1.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要保持时间、地点、数量衔接,联运后以到达市区内具体收货地点的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市区内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注意啦!计算粮食调运数量以实际到货并销售或库存在市区范围内数量为准。

四、核查认定和资金拨付程序会不会很复杂?

并不会哦!认定程序两步走→

1.提出申请。

申请补贴的有关经营主体应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送交生产基地申请材料。

2.核查公示。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基地内粳稻种植情况进行核查,对其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当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拨付程序三步走→

1.提交材料。

具有补贴资格的有关经营主体在次年6月底前,将补贴申请材料装订成册送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审核公示。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次年8月底前完成对补贴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及其粮食数量在媒体进行公示。

3.复核拨付。

按规定程序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经营主体。

五、申请材料具体有哪些?

申请认定生产基地时应提供:

1.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见市商务局网站)和基地运行情况书面汇报材料。2.粮食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关证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种粮大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流转凭证:土地租赁或承包经营合同,生产基地示意图,支付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4.生产环节凭证:东北基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粳稻种植情况证明(见市商务局网站),其它能证明基地实际运作情况的相关凭证和材料。

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

1.调运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粳稻费用补贴申请表(见市商务局网站)。2.运输环节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铁路、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合法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人和收货人,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必须一致(或符合逻辑)。铁水、公水联运的,运输单据上的中转收货人与最终收货人不一致的,必须注明最终收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名称。公路运输的必须提供每车的过路过桥费发票。运输过程中,发运数量和到货数量不一致的,需说明原因。各环节数量不一致的,实际到货数量按就低原则确认。3.销售、库存凭证:经营台账、有效销售凭证及库存情况统计表。单次销售东北粳稻数量50吨以上的(含50吨),在申报补贴时须提供有效销售凭证复印件;单次销售50吨以下的,须逐笔登记台账,并保留原始销售凭证备查。运回原粮的,可委托加工或给市区内加工厂;大米则鼓励直接销售终端消费者如超市、商店、食品厂,学校、机关、企业等单位食堂或者居民个人,销售给大米批发商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是否流到外地区。查实流到外地区的,相应扣减费用补贴。

注意啦!上述各项凭证均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表,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哦!

其它事项

(一)有关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调运、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安全事故等,由有关经营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自行解决。

(二)有关经营主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有关政策性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有关经营主体在搞好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和自产粳稻调运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报送运粮进度动态月报表。

(四)已享受上级财政采购东北粳稻费用补贴的粮食,不再享受市财政补贴。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有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