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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0002592177G/2021-04096

  • 文件名称:

    关于对金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东23号建议答复的函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1-08-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对金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东23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21-08-13 15:38:45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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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类别A

    金商务办建〔20215

    关于对金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

    23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京平等3位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金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预付卡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预付卡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风险也充分显现,因此加强预付卡的监管至关重要。

    一、预付卡监管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预付卡业务的政策法规(例如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框架,但总的来说这些法规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十分令人满意。主要是:

    (一)行政监管缺乏有效性。受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健全的影响,预付卡市场相对混乱,尤其是多个行政部门具有各自的管理职权。如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为打击违法经营者、商务部门的职责为制定行业标准、人民银行的职责是备付金管理。各部门在监管预付卡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现在发卡主体数量越来越大,单金华地区就有数万家发卡企业,各个部门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对每一家发卡企业进行监管。长此以往,导致监管缺乏有效性,极易出现监管漏洞,为不法商家提供可乘之机。另外,部分行政部门对预付卡纠纷进行处理时,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基本只能采用调解的形式,监管比较乏力。

    (二)权益保护缺乏制度性。预付卡是持卡人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分次享用商品和服务的凭证,也是持卡人依法享有消费者各种权益的证明。预付卡消费款项的预付性特点决定了发卡机构的优势地位,从而导致持卡人的权力相对于其他消费者的权利更易受到侵害。但现行预付卡规章制度主要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为目的,持卡人保护条款较少,持卡人保护机制也不健全,关于预付卡消费者举报途径、诉讼维权、举证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具体。

    (三)预付资金缺乏安全性。由于主体数量巨大,再强的监管也难以覆盖每一家发卡企业,因此大部分市场主体收取的预付消费资金处于自我管理、自我支配状态,资金安全仅靠商家自身信用担保模式运行,资金安全隐患很大。例如2020年由于疫情原因,大量发卡主体关门大吉,携款跑路,消费者叫苦不迭。部分商家通过发行预付卡,以不计成本的超低消费折扣方式积聚大量预付资金,社会风险极大,而又缺乏强制监管举措。

    (四)预付服务缺乏保障性。许多发卡机构在使用预付卡吸收资金以提高市场竞争力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不重视,对自己提供的服务没有相应保证保障措施。当企业出现业务失败或支付困难等问题时,预付费服务或商品不能按标准兑现,又不能够给予消费者应有的补偿,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个人信息缺乏保密性。一些商家办理预付卡时,需要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甚至保留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证件资料用以建立档案。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商家不遵守协议,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转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又通过电话或短信向消费者其它商品和服务,危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预付卡监管解决对策

    (一)开展风险排查。根据《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管理层级,分省、市、县建立集团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它发卡企业三级层面的行业和企业风险监测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发卡企业经营动态。针对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不同行业的特点,梳理发卡行业和企业兑付风险先导指标。高度关注停止经营、消费纠纷频发、大幅折扣发卡、存管资金异常变动、停止报送业务数据、重大负面舆情等各类风险信息。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建立异常发卡企业名单制度,摸清风险底数,力争把风险控制于源头、化解在早期。

    (二)加强协同监管

    ——事前监管:一是要严格经营者发售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范预付式消费的风险。在预付卡发售之前,经营者应当向主管机关报批,并要求经营者向第三方机构(银行)提交保证金等;二是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职能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科学配置商务、市场监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文化综合执法、消保委等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消除盲点、形成合力,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

    ——事中监管:构建统一的预付式消费信息化、智能化协同监管平台,汇集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兑付、保证金收取等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对经营者的日常经营状态及消费者的预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可以立即要求整改并按程序报送相关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监管部门需要的资料。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情形外,经营者的经营动态信息应通过平台对外公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事后监管:一是要加大对经营者预付式消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完善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对在预付式消费违法失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股东纳入黑名单并从严惩处。扩大赔偿性惩罚适用范围,提高经营者的服务意识和合规意识。二是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充分发挥消保委等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和在消费维权纠纷的调处作用,畅通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渠道,不断拓展预付式消费维权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帮扶力度。积极向发卡企业宣传复工复产复市和促消费等相关政策,鼓励发卡企业增强信心,用足用好各类政策措施,克服当前困难,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推动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做好行业自救,加强行业自律,针对预付卡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灵活多样的纾困和解决措施。鼓励资金存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合理增加对发卡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企业积极创新营销方式,完善用卡服务,增强客户黏性。

    (四)强化问题处置。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处理各类举报、投诉,避免形成负面舆情事件。推动有关部门或消费者组织发布消费提示、预警信息。完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及时向本地党委和政府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加大协调处置力度,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消费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当事人妥善协商解决或诉诸司法救济。对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配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提高安全意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需要建立更加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办理预付卡时要和经营者签订合同,保存好单据凭证,务必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合同。进一步畅通投诉和报告机制,加强对预付卡侵权典型案例披露和预付费模式的风险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降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感谢您对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郑攀    联系电话:82309330

                                 金华市商务局

                                2021628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