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177G/2024-00189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鼓励改革创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市商务局
2024-07-01
主动公开
朗读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
鼓励改革创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鼓励改革创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金华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现将《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自贸试验区建设考核评估工作任务要求,着力破解金义片区改革创新动力减弱、改革创新成果碎片化等问题,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推动涌现更多高质量的改革创新成果,大力推动金义片区提升发展,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国发〔2020〕10号);
(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三)《关于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金委发〔2021〕8号);
(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提能升级计划(2023—2027年)》(金自贸办〔2023〕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申报对象、创新事项、结果运用、申报方式、评审方式、附则等六个部分组成。
创新案例成果。对形成创新案例成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给予褒扬。对形成创新案例成果的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等创新主体给予创新资金支持。A类为以国务院发文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每项创新成果给予创新资金支持200万元。B类为全国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浙江自贸试验区发文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和制度创新案例、经国家部委备案或认可的制度创新案例,每项创新成果给予创新资金支持30万元。C类为金华市商务局发文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每项创新成果给予创新资金支持10万元。同一创新案例成果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课题研究成果。对完成课题研究并落地取得实践突破成果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等创新主体给予创新工作经费支持。A类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课题研究成果给予创新资金支持20万元。B类每年不超过8项,每项课题研究成果给予创新资金支持10万元。
重点改革创新成果。对承接重点改革创新任务并取得实际成果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等创新主体给予创新资金支持。A类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改革创新成果给予创新资金支持50万元。B类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改革创新成果给予创新资金支持20万元。
《实施办法》所需的创新资金实行分类分级承担,A类创新成果由市级全额承担,市区范围内B类创新成果由市、区两级各半承担,县(市)B类和所有C类创新成果由各地承担。改革创新成果涉及多个创新主体的,按照改革创新成果贡献率分别核定资金。
四、关键词解释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全面性工作,组织、实施、参与或探索制度创新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属于制度创新主体。
制度创新是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和动力源泉。制度创新是指各创新主体在贸易、投资、产业、金融、营商环境等领域出台的改革创新政策、形成的先进制度、优化的工作机制以及开展的特色创新实践,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运输自由化便利化、人员往来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金融开放创新、产业开放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等领域。
五、其他事项
(一)适用对象:金华市域范围内参与自贸试验区金义片区改革创新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改革创新主体。
(二)实施时间:2023年8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商务局
解读人:自贸片区综合协调处 何冠忆 82495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