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7/2024-0020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服务对象:

    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农民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金华市财政局等五部门 关于做好2024年市区订单粮食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 文件字号:

    金商务局发〔2024〕6号

  • 成文日期:

    2024-06-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金华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市区订单粮食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7-24 16:46:21 来源:金华市商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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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婺城区商务发展促进中心、农业农村局,金义新区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旅游发展局,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的工作要求,市区在2024年继续开展“五优联动”试点,结合市区实际,为促进市区粮食生产,确保市区粮食安全,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市区“订单粮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订单粮食”品种数量

    统筹考虑储备轮换计划、市区粮食种植和“五优联动”工作要求,市区订单粮食计划48000吨,其中早稻(早籼稻,下同)30000吨、晚稻18000吨(普通品种计划13000吨,“五优联动”试点优质品种甬优15、春优167计划5000吨)。由市粮食收储公司负责委托所在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粮食生产主体签订合同和收购。市区早稻生产总产量如超预测,允许超过原定收购计划按实际收购数量执行订单粮食政策。收购的订单粮食,符合储备粮质量要求的,全部用于省市储备粮轮换补库。不符合储备粮质量要求和市区仓库条件的,按照政策规定用途安排销售。

    二、“订单粮食”收购价格

    严格执行省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订单粮按最低收购价签订订单合同,实际执行的三等粮食质量收购价格在新粮上市前,由市级相关部门调查拟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根据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对籼粳杂交稻谷,参照中晚籼稻谷价格进行收购;对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晚稻谷价格,按五等粮食价格执行。“五优联动”试点优质品种加价由市粮食收储公司以轮换价差(0.20元/公斤以内)、优质加价为竞价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符合招标约定和政策规定的优质加价部分由中标企业承担,其他由财政承担。

    三、“订单粮食”奖励政策

    为鼓励粮食生产,落实订单奖励政策,对按订单合同交售当年本地生产且符合五等及以上国家标准的粮食生产主体给予奖励。对早翻早鼓励市场化消化。

    (一)早稻订单奖励。实行早稻订单全覆盖,订单奖励每交售50公斤奖励30元。

    (二)晚稻订单奖励。对晚稻种植主体,每交售50公斤订单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签订晚稻订单的粮食生产主体条件确定为:今年订单早稻面积或者种植小麦、油菜面积200亩以上、同时晚稻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五优联动”试点品种的订单数量分配,依据当年种粮的实际面积进行测算确定。对于2023年订单晚稻履约率低于80%和投售订单晚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数量超过50%的大户,分别减少5%订单晚稻指标。

    四、“订单粮食”收购资金

    “订单粮食”收购资金由市粮食收储公司按粮食收购进度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各代理收购企业必须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售粮款继续实行非现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为解决种粮大户资金短缺,对早稻种植面积300亩以上、2023年度交售早稻100吨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粮食生产主体,发放订单预购定金,预购定金由财政贴息,发放额度不超过750万元,要求收储企业在农民投售早稻时予以收回。

    五、“订单粮食”质量要求

    收购的早晚稻谷质量严格按照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执行。同时根据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大力推进晚稻分品种、分仓储存,要求企业在农户投售粮食之前开展关口前移调查粮食质量,为粮站收购环节一车一检打好工作基础。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六、订单外粮食收购

    对农户“订单”以外(包括等外粮)的粮食,鼓励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粮食收购政策;如普通粮食品种市场价低于我省规定最低收购价的,则根据省市政府部署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如遇灾害性天气等需要市政府研究决定收购处理大量等外粮,则由区级政府及其农业、粮食部门及时提出书面建议意见。

    七、明确订单粮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订单粮食政策

    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2024年的“订单粮食”工作。各区有关单位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广泛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资金、送信息、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活动,宣传“订单粮食”政策,发放粮食政策明白卡,让粮农一年政策早知道,全年生产早安排,引导农民种好粮食。

    (一)农业部门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做好属地订单粮食面积和产量的核实工作,向粮食部门及时提供粮食生产主体名单及其承包土地面积和种植面积。订单粮食面积核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区级农业、粮食部门及时做好跨乡镇种植大户的订单协调工作。对一般粮食生产主体,可由所在地村委会负责核查早稻实种面积,并进行村级公示后报乡镇核查审定。对跨行政村种植的粮食生产主体,须分别注明各村早稻种植面积。对规模粮食生产主体,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核实种粮面积,并进行村级公示。订单粮食清册由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早稻清册于6月10日、晚稻清册于9月10日前提供给区农业部门和区粮食收储企业。区农业部门复核盖章的早稻汇总清册于6月20日前、晚稻汇总清册于9月20日前提供给区粮食部门。

    (二)粮食部门监督指导收储企业开展粮食订单及组织做好粮食收购有关工作,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订单种植面积,及时将订单落实到村到户。区级粮食部门、市粮食收储公司监督指导区级粮食收储企业根据区农业部门复核盖章的早晚稻汇总清册结果,按照订单分配原则确定的订单粮食数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级粮食主管部门盖章确认订单数量,市粮食收储公司负责统计汇总;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置除杂机、输送机和电子地磅以及必需的粮食质量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规定要求。对扦样和检验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技能,并做好定岗定责。积极宣传国家收购政策,优化收购布局,统筹安排时间,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同时努力方便农民售粮;市区收购企业在加强乡村沟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省市级储备粮补库计划,统筹安排投售库点。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各级各单位要共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粮食质量。

    (三)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市区粮食收储企业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确保奖励政策落到实处。收购工作结束后,市区粮食收储企业及时核对到户清册和开展公示,并将订单奖励公示结果和发放数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粮食物资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四)为了严肃订单合同,提高订单履约率,今年的早稻订单签约工作以上一年具有实际投售业绩的粮食生产主体为基础开展,每亩首次签约数量不超过400公斤。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参照种粮大户执行;早籼谷收割完成开始投售后,如农户发现亩产超过400公斤的,以户为单位,首次订单外余粮在1吨以内的,授权区级粮食收储企业在农户承诺基础上补签订单;超过1吨以上的,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及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完毕后补签订单。

    (五)继续开展订单粮食“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去年订单投售粮质好、履约率高的诚实守信粮食生产主体可优先签订晚籼订单和发放早稻预购定金。对于虚报种植面积或者产量、在投售过程中被发现以外地粮或陈粮顶抵本地粮和新粮的,由区级农业、粮食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调查取证,一经查实报告市有关部门取消其订单粮全部奖励资金和当年评先进资格。

     

    附件:2024年早稻亩产超400公斤粮食生产主体补签订单申请表

     

    金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

    2024年6月7日

     


    附件

     

    2024年早稻亩产超400公斤粮食生产主体

    补签订单申请表

     

    粮食生产主体基本情况

    姓名(单位名称)        乡(镇)                 村

    身份证号(单位)                   联系电话

    2024年早籼稻订单面积      亩,首次订单数量   公斤。

    申请补签订单数量和申请理由


    粮食生产主体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申请补签早稻订单的粮食全部为2024年市区承包地种植,绝无虚假。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相应失信代价。

     

    承诺人: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

    备注:2024年市区种粮农民在完成早稻收割后,以户为单位,发现首次订单外余粮,在1吨以上的,需经村委会、乡政府和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在1吨以下的,本人承诺即可。


    抄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政府办公室,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金华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