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177G/2024-00219
关于落实省下达2024年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
市商务局
2024-08-02
主动公开

朗读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市粮食安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3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7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7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4〕17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支持粮食企业做大做强,助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市本级粮食储存、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含粮食批发市场主体统一报送内企业),且纳入粮油流通统计、报送统计报表一年以上。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对实施粮油仓储及其配套设施新建或改造,配备稻谷和大米质量检验、稻谷储存品质检验、小麦和小麦粉检验等粮食检化验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试剂耗材等的,给予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对实施市本级“五优联动”的粮食企业,进行新建、改扩建厂房,开展仓储设施建设、生产设备改造、质检能力提升等,给予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对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奖励。
(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项目。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完成必要库存量(上年度10日平均经营量)和承担的政策性粮食代储量基础上,增加粮食库存(含原粮和成品粮)且签订社会责任储备协议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增加库存量给予100元/吨的社会责任储备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完善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对年度内签订相关粮食应急任务协议,且认真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的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补助。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对年度内认真准确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和价格监测信息的企业给予1000元补助。
(六)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粮食企业在我市对口合作产粮地区建立省外粮食生产基地,且将稻谷(含大米,不包括超标粮)运回我市加工或销售的,数量(大米按0.7折率折原粮)达到500吨/年以上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按100元/吨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要求。凡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粮食企业,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区粮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根据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要求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
(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成效等。
(2)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决算书、投资财务清单等。
(3)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2.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提供“中国好粮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证书等,“放心粮油”示范店认定文件等。
3.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项目
(1)社会责任储备协议;
(2)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4.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提供应急加工、供应协议。
5.实施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
(1)粮食企业省外粮源基地合同或合法采购合同;
(2)对方销售发票;
(3)付款凭证(银行汇款凭证);
(4)运抵金华运输凭据或运输费发票;
(5)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2.企业申请提升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项目,完工时间和投资发生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必须在2023年度。
3.企业申请粮食产销合作运输补贴的,申报补贴期限为2023年,以合同、货款支付、运输凭证注明的日期为准。
4.企业提交的材料按各个项目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律以印刷品形式上报(勿手工填报),一式3份。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5.申报企业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6.列入信用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补贴。
四、补助兑现
1.各区粮食主管部门于2024年8月25日前对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的企业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社会责任储备项目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提出初审意见。
2.应急体系项目由各区粮食主管部门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市场监测项目由市国信粮油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
3.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补助对象,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责任追究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不定期开展抽查,企业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申请表
金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附件
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吨
企业名称 (公章) | ||||||||
企业地址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1.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期限 | 投资额 | 申请金额 | ||||
2.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期限 | 投资额 | 申请金额 | ||||
3.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项目 | 上年度核定必要库存(上年度10日平均经营量) | 政策性粮食代储量 | 协议社会责任储备量 | 协议期间实际月增加库存量 | ||||
4.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 | (填写认定文件名及文号) | |||||||
5.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 | 调运粮食来源地 | 省外粮源基地面积 | 年度调运数量 | |||||
企业真实性承诺 | 兹声明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否则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粮食收储公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粮食主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粮食主管部门意见 | 市财政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