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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商务局
2024-02-05
主动公开
朗读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于2023年12月28日由金华市商务局印发。现将《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商贸业发展和促消费工作,9月份由金华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金华市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将意见落到实处,制定意见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对《金华市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的举措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流程和资金兑现流程。
按申报流程可以分为两大类项目:一是需企业申报的项目,二是无需企业申报的项目。
9个需企业申报的项目:
(一)引进一流商贸企业。1.在金落地的项目按规定执行市区重大项目引进政策。2.中介招商项目给予中介机构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在库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30亿元及以上的,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在库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3亿元及以上的,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在库住餐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鼓励商贸主体升限入库。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商贸企业首次入库且年销售额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电商企业合规发展。1.在库且同比正增长的互联网批零企业,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2.对月度、年度新增方式入库以及在库且同比正增长的互联网批零企业,年度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按当年应税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
(五) 鼓励电商平台做大做强。1.国内电商平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进入天猫、京东等国内主流第三方电商平台年度销售排行榜前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来金设立浙江首店、金华首店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本项目可累计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七)发展民生服务消费。家政企业办理家政“安心码”且在浙里好家政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给予对应家政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每人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打造有辨识度的消费活动品牌。 1.给予参加省级组织的国内展会的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2.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性活动,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推进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新建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冷库投入使用后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新购置冷链车辆、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等设施,按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7个无需企业申报的项目:
(一)鼓励商贸品牌建设。1.新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金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首次获评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终获评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的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智慧商圈创建。1.验收通过后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建设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改造提升申报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验收通过后的国家智慧商店提升改造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首次创建成功“绿色商场”的大型商场超市,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新评为金华市夜间经济集聚区的第三方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在金华市夜间经济集聚区动态管理考核中获得优秀的第三方运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推进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其它国家级、省级商贸流通试点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试点后申报并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或主体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1.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或省级直播电商基地,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2.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省级新零售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商贸主体升限入库。按月度、年度新增方式达到限额标准并入库的商贸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促进电商企业合规发展。按月度或年度新增方式达到限额标准入库的互联网批零企业,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
四、其他事项
适用于2023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商务局
解读人:司南 0579-82338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