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177G/2023-06282
国内贸易(含供销)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
通告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商务局
金商务发〔2023〕68号
2023-12-28
主动公开
ZJGC-21-2023-0002
有效
朗读
ZJGC-21-2023-0002
金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管委会:
现将《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商务局
关于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
为更加高效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商贸流通业提质扩容的若干意见》,确保政策直达基层、直惠市场主体,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殊表明的除外),没有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机构。
二、项目适用时间
申报项目均应为申报年度已经实施并完成的项目。
三、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组织申报,除无需单位申报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补助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企业根据市商务局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附相关材料上报。
(二)审核程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进行汇总、签署意见,并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各相关处室。市商务局委托有财政资金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按要求报批后,下达拨付文件。
(三)资金拨付程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属地相关单位开具发票,由市商务局、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并于资金拨付3日内录入“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https://czbz.czj.jinhua.gov.cn:9443/)系统。
四、需企业申请的项目(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一)引进一流商贸企业
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在市区落地项目按规定执行市区重大项目引进政策。
(1)认定条件:
①项目为从市外引进的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等现代商贸流通企业。
②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含)。
③项目投资额包括落地项目新建或改造过程中在基础设施建设、装修、购置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的实际投入,人员工资、水电燃气费用等运营成本及土地出让金除外。经营场所如购置的以房产购置成本为基础,按照5%残值率、30年折旧所计提的前两个年度折旧额纳入项目投资额;如租赁的按照前两个年度租金纳入项目投资额。
(2)由各区按照重大项目引进等相关政策执行(包括项目申报办法及流程等)。各区商务部门将项目投资落地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2.加强中介招商,经区、市两级商务部门认定,给予中介机构按照引进项目投资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
①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
②项目投资额包括落地项目新建或改造过程中在基础设施建设、装修、购置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的实际投入,人员工资、水电燃气费用等运营成本及土地出让金除外。经营场所如购置的以房产购置成本为基础,按照5%残值率、30年折旧所计提的前两个年度折旧额纳入项目投资额;如租赁的按照前两个年度租金纳入项目投资额。
(2)认定程序:
①中介机构指经国家和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及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②中介机构需事先与区商务或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服务协议,已经与市级商务或市级招商部门签订招商服务协议的不需另行签订。
③中介机构向区、市商务或招商部门推荐项目信息时,需及时填报《金华市区商贸业招商引资中介推荐项目信息表》,于申报中介招商奖励时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报送。
(3)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骑缝章,相关文件和表格可登录金华市商务网站(http://swj.jinhua.gov.cn)下载。
①中介机构登记证书、《金华市区商贸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表》、《金华市区商贸业招商引资中介推荐项目信息表》、承诺书;
②与区级以上商务或招商部门签订招商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经区商务或招商部门盖章认可的中介机构项目引荐跟踪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引荐、跟踪及服务等情况);
④项目引荐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视频等图文资料);
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投资额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流通发展处 马永强 82309328
(二)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发展
对在库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零售额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库年销售额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零售额3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申报资料:相关月度统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情况材料。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商贸运行处 司南 82338939
(三)鼓励商贸主体升限入库
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商贸企业,对首次入库且年销售额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工业企业新分离设立的商贸企业,由实施分离企业股东出资的独立核算商贸业法人企业或存在股东关联关系。申报年度入库奖励的企业需在库持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
申报资料:相关月度统计报表;相关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情况材料。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商贸运行处 司南 82338939
(四)促进电商企业合规发展
1.对在库且年销售额正增长的互联网零售或批发企业,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年度入库奖励的企业需在库持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
申报资料:相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
2.对月度或年度新增方式达到限额标准入库以及当年在库且年销售额正增长的互联网零售或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的,按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市、区两级地方综合贡献总额。
申报条件: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奖励需在库持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
申报资料:相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企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税种税收完税证明(当年实际入库数)、纳税证明。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服贸电商处 姚前 82468423
(五) 鼓励电商平台做大做强
1.对政策期内自然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国内电商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款所指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具备在线产品展示、在线订单提交、在线资金支付以及物流配送服务功能,面向非特定用户开放的实物商品交易网络平台,不包含虚拟商品、供应链以及服务交易平台,平台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交易额是指平台实际网络销售额,不含退款金额和未支付金额。
申报资料:提供平台名称和链接、运营企业信息后台截图、平台年度交易额后台截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服贸电商处 姚前 82468423
2.对进入天猫、京东等国内主流第三方电商平台年度销售排行榜前十的企业(简称Top10企业),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Top10企业须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数据,且上报数据不低于Top10对应数据。国内主流第三方电商平台是指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Top10 是指企业所属单个店铺在主流第三方电商平台主营类目(一级或二级类目)销售额排名年度前十。单家企业当年度在多个主流第三方电商平台进入Top10的,不重复奖励。申报企业须在金华市区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满三年,金华市域外招引企业经属地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可不作经营年限要求。
申报资料:电商平台出具的店铺主营类目销量Top10佐证,申报企业提供的店铺名称和链接、店铺后台销售记录、店铺注册企业信息、相关统计报表以及企业员工参保信息、经营记录等资料。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服贸电商处 姚前 82468423
(六)大力发展首店经济
鼓励引进知名品牌来金设立首店,对运营企业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来金设立浙江首店、金华首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本项目可累计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主体为引进“浙江首店”、“金华首店”落地金华市区的运营主体;
2.申报项目的品牌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国际知名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
(2)国内知名品牌:该品牌须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超市TOP100》、《商业特许经营TOP300》、《中国时尚零售与时尚消费TOP100》;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德勤共同发布的(中国网络零售TOP100榜单》;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上榜餐厅所属企业开设的同名连锁餐厅;中国饭店协会与新华网联合发布的《2021-2022中国餐饮业100家领跑企业名单》。政策延续期内如榜单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申报主体申报引进开设的店铺属于上述品牌在浙江首次开业、金华首次开业。引进开设的门店必须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金华开设的实体店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含),年营业额达到限(规)上企业标准。申报主体所申报的门店于本细则有效期内开始营业且正常经营。
3.申报资料
(1)国际知名品牌:在各地已开业的3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①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门店开业时间、门店联系方式、联系人等);②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③门店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每个门店材料整理在一起,按照材料①门店列表中的顺序排好。
(2)国内知名品牌:入选榜单佐证材料。
(3)引进在金落地上述品牌的浙江首店、金华首店,提供如下资料:①申报项目门店与商业设施主体签订的租赁协议(加盖公章,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明。②品牌方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首店承诺书。③品牌授权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及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④申报项目的门店开业宣传资料。⑤申报项目的门店正常经营照片(包括门头照、店内照,注明拍摄时间)。⑥首店区域层级(浙江首店、金华首店)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 周媛媛 82309330
(七)发展民生服务消费
继续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对办理家政“安心码”且在浙里好家政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给予对应家政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每人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1.申报主体:注册在市区的家政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家政服务人员委托授权书;家政服务人员体检、保险凭证,相关发票(复印件);服务合同;家政服务人员已完成办理的“安心码”。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商贸运行处 司南 82338939
(八)打造有辨识度的消费活动品牌
1.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的国内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资料:参展通知、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复印件)、参展照片等相关资料。
2.对承办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大型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资料: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主办展会(活动)的依据、活动进行情况报告(绩效)、展会活动照片、展位分布图、参展商家名单、活动场租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 周媛媛 82309330
(九)推进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对新建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冷库投入使用后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新购置冷链车辆、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等设施,按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骑缝章,相关文件和表格可登录金华市商务网站(http://swj.jinhua.gov.cn)下载。
①公共材料: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新建中小型冷库、低温配送中心:冷库、低温配送中心等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土地证(或出租协议)等其他材料;
③新购置冷链车辆、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等:配送企业需提交农产品年配送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相关材料;冷链车辆、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投资额的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流通发展处 马永强 82309328
五、无需企业申报项目
(一)鼓励商贸品牌建设
1.支持老字号深挖品牌文化价值,培育和发展本土国潮品牌。对新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金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由商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确认的批文进行兑现。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 周媛媛 82309330
2.对首次获评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最终获评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的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由商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确认的批文进行兑现。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商贸运行处 司南 82338939
(二)推进智慧商圈创建
1.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圈试点创建的,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列入国家智慧商店创建的,验收通过后,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3.对大型商场超市首次创建成功“绿色商场”的,给予创建单位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由商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确认的批文进行兑现。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流通发展处 马永强 82309328
(三)大力发展夜间经济
鼓励企业依托城市商圈、市场、夜市街区、特色商业街、旅游景点、文化娱乐设施、高校和创新创业集中区域等,建设餐饮集聚型、购物集聚型、文体消费型、旅游观光型、便利服务型等类型的夜间经济集聚区。给予新评为金华市夜间经济集聚区的第三方运营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给予在金华市夜间经济集聚区动态管理考核中获得优秀的第三方运营企业20万元奖励,用于提升街区风貌建设、完善配套设施。
由商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确认的批文进行兑现。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 周媛媛 82309330
(四)推进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其它国家级、省级商贸流通试点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试点后申报并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或主体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由商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确认的批文进行兑现。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流通发展处 马永强 82309328
市商务局商贸运行处 司南 82338939
(五)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1.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或省级直播电商基地,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首次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省级新零售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由商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确认的批文进行兑现。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服贸电商处 姚前 82468423
(六)鼓励商贸主体升限入库
对按月度新增方式(新开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并入库的商贸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年度新增方式达到限额标准并入库的商贸单位(含大个体)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由商务部门根据统计部门确认的文件进行兑现。年度入库奖励的企业需在库持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商贸运行处 司南 82338939
(七)促进电商企业合规发展
对月度或年度新增方式达到限额标准入库的互联网零售或批发企业,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
由商务部门根据统计部门确认的文件进行兑现。年度入库奖励的企业需在库持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
咨询方式:市商务局服贸电商处 姚前 82468423
六、适用时间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金华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
2.金华市区引进一流商贸企业(项目)备案表
3.金华市区商贸业招商引资中介推荐项目信息表
4.金华市区商贸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表
附件1
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
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
经营地址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经办人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申请奖励项目 | 申请奖励金额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申请奖励项目基本情况:
| ||||
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 区财政局初审意见:(盖章) |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市商务局两份,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金华市区引进一流商贸企业(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投资主体 | 投资主体 地址 | 是否世界 500强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项目内容 | 总投资额 (亿元) | 建设期限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说明:此表由区商务部门填写,每季度末汇总报送本季度辖区内引进的商贸企业(项目);联系人:朱肖敏,电话:82309358。
附件3
金华市区商贸业招商引资中介推荐项目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资主体名称 | 世界500强 企业 | 是 £ 否 £ | |
投资主体基本概况 | |||
投资主体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拟在金投资企业(项目)名称 | |||
拟在金投资企业(项目)主要内容 | |||
拟在金投资额(亿元) | 拟投资企业 (项目)计划落地时间 | ||
市(区)商务部门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金华市区商贸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金额:亿元
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引荐企业 (项目)名称 | 引荐企业 (项目)地址 | ||
引荐企业 (项目)落地时间 | 引荐企业(项目)竣工(开业) 时间 | ||
引荐企业(项目)投资额 | 申报奖励金额 | ||
区商务部门意见 | 区财政部门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落地时间为用地企业(项目)土地摘牌时间或非用地企业(项目)注册时间。